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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過四道檢查線的分裂國家罪人-唐英傑


 


 

命主丁火,八字用木火,火身弱,七殺子在年。自坐用神丁火,表示此人有用,身弱,表示用處不夠實在。

大運丁未庚子年,2020年7月1日,駕駛插上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港獨旗幟的電單車,高速撞向防暴警察致使三名警員胸部受傷及手指骨折。 2021年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7月27日)裁定,該口號的「自然而合理後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人把摩托車撞向警員是故意挑戰香港法治的象徵,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庭押後至星期四(29日)聽取辯護方求情後再行判刑....

大運己亥、流年庚子犯事,2021辛丑判刑。亥水剋火....庚子,子也是水,七殺剋火本命。

2021辛是偏財,與丙劫財合,要花一大筆錢,破財的意思。劫財丙火,也是用神,結果去合偏財...庚子年,七殺子穿未食神,食神,出於自己表達的意思,被七殺穿,不表達沒事,一表達就出事。2021辛丑的丑,合掉七殺.....丑未沖..........這表示要是改變自己對外表達的方式,可以獲利.....法庭押後至0729日聽取辯護方求情後再行判刑....那就要乖一點換取實利了~

當然,社會大眾喜歡看人當烈士,但當事人自己腦袋得清楚一點~  

 後記:(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香港高等法院前天裁定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唐英傑今早透過代表律師求情,表示感到後悔,請求輕判;法官預定明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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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一案手記 · 7】判決日,被踏過的紙張

經過 15 日審訊,唐英傑案來到判決這一天。下午三點鐘開庭,中午十二點未到,一號庭外的延伸區已有約十名記者在排隊等候。她們把媒體機構的名字寫在紙上,放在靠窗邊的地面,一張張大小不同、字跡各異的紙張,整齊排成一行,隨著時間推移,來的人更多了,紙張不斷增加,直延伸了約十米遠,成了一行紙張的隊伍。

有時候,法庭職員從紙張的隊伍旁經過,腳下生風,輕輕掀起一兩張紙,總有記者上前擺正。這紙張的隊伍,一直安然無恙,直至開審前個半小時左右,一隊警方案件管理人員走了進來。

他們西裝骨骨,頭髮梳理得整齊,配戴證件,在靠窗邊的通道,一個緊跟著一個,前後呈一條直線,向著法庭門口疾行而來。只見帶頭者一腳踏上一張寫了傳媒名字的紙張,繼續前行,跟隨者亦緊接而來,一腳又一腳,紛紛踩踏上那行整齊的紙張,霎時之間,記者們用以排隊的紙張,被踐踏得飛了起來。

「喂!做嘜嘢?!」有記者高叫起來。警方這十零人,並沒停下腳步,紙張紛飛,有一名警員回頭,輕輕看了記者一眼。數名記者上前,有人大叫:「SI(senior inspector)係咁㗎咩?!」「The force 係咁㗎咩?!」警員們頭也不回,徑直向著法庭裏走去,只留下地上東歪西倒的紙張,寫了全港不同傳媒機構的名字。

兩點十五分,法庭開始派籌給記者。公眾人士席位比記者更少,有人排不到籌,只好離開,一個 15 歲的中學生說,今日特意來旁聽,因為他認為,國安法第一案,會是香港「重要的轉折點」,影響之後所有國安法案件,以及每個人的言論自由。

每當準備開庭時,法庭延伸區的落地玻璃窗,上方那電動的窗簾總會被徐徐降下,遮去外面的驕陽或暴雨,於是法庭成了更隔絕的空間,只靠室內堂皇的燈光照明。過往,人們總說,走進法庭,能感受到莊嚴肅穆之氣氛,然而這些年,走到今天這個判決日,隨便找一個旁聽的公眾來問,說的感受都是「不公平」—— 指定法官、沒有陪審團,在他們看來,這兩點已決定了今日唐英傑的命運。

兩項罪名成立

兩點四十五分,控辯雙方各就各位,唐英傑一步入法庭,辯方律師團隊隨即走近犯人欄,熱切地與他交談。他們不時傳出陣陣笑聲,唐英傑仍是同一套深藍色西裝,摘下黑框眼鏡,笑著說著,一句「Anson Lo」從他那處飄了出來,律師們又笑了起來,聲音比往日更大了一些。

唐英傑隔空向著大律師劉偉聰以眼神示意,劉偉聰也點了點頭,微笑。

三點鐘,「𠳐!𠳐!𠳐!」木門被敲了三下,三位法官沒有像往日那樣遲到,準時走了進來。坐在中間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除下口罩,按著判決書的總結要點,讀了起來:

「第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第二,在案發時候,被告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第三,當被告展示光時旗時,他有意圖溝通該口號分裂國家的意味予他人,及他有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讀了八點,她總結:「我們確認,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每個犯罪元素都得到證實。相應地,我們裁決被告兩項罪名均告成立。」

兩項罪名,說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前者可判處十年監禁,後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4 歲的唐英傑坐在犯人欄,腰挺得筆直,表情並沒太大變化。在聽著杜麗冰逐點讀出判詞時,他用手捉了一下黑色的領結。

杜麗冰已讀完判詞要點,並說後天(7 月 29 日)進行「求情」程序。辯方則說,唐英傑有大量求情信需交予法庭,控方則申請將涉事電單車充公。

開庭才不足 10 分鐘,判決已經結束,唐英傑起身,由懲教人員押送回去,三個家屬趨前,一名女性親友叫:「撐住!愛你!」唐英傑揮揮手。

法庭視辯方專家證人分析為沒有幫助

步出法庭,數十名記者在外,幾乎坐滿大半延伸庭,正飛快地翻看 62 頁的判決書,空氣中瀰漫刷刷的翻頁聲,和鍵盤打字的聲音。

細看判詞,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關鍵的重點,落在了「capable of」上面:光時旗幟的展示,在案發情況下,其合理及自然的意思,能否(capable of)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

為此,法庭認為,首要考慮的問題是,在 2020 年 7 月1 日,光時口號「能否」帶有分裂國家的含義,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法庭將辯方專家證人的分析視為沒有幫助,因為法庭認為,李立峯教授他們的報告,是為了測試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說法是否正確,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並且所有人都是這樣理解。法庭據此認為,李立峯的分析,並沒有直接回答「光時能否帶有分裂國家的含義」這個問題。

更進一步,法庭認為,對於劉智鵬說,在案發時光時口號至少能夠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對於這一點,三個專家證人都沒有異議。

李詠怡和李立峯真的對這一點沒有異議嗎?在早前多日的作供裏,他們主要的觀點,是「光時」口號有多種含義,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劉智鵬的理解只是其中一種。

回看之前的證供,李立峯曾說:「光時口號是一個開放的口號,意思只不過是我們失去了某些事物,想要回復那些事物。至於是什麼樣的『重大改變』(指革命的意思),是由每個人去詮釋。是否有可能有人認為這意味著香港獨立?當然啦。但我們有如此多的解讀的可能性。」

而李詠怡則在法官陳嘉信的發問下,說:「光復不必然意味著恢復失落的政權。」陳嘉信進一步問:「但它『可以』是這個意思?(But it can?)」李詠怡就回答:「It can.」

這些答問內容,在最終的判決書裏,被列為李立峯和李詠怡對劉智鵬的解讀沒有異議的理由: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的意思;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然並非必然,但能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能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判決書羅列了數個理據,均與上述兩點相似,即認為辯方專家證人無法否認,劉智鵬對於光時的解讀,是其中一種可能存在的解讀。

有這一點,法庭說,不需要處理劉智鵬與辯方專家的研究方法的分歧。

判決書:警隊是法律與秩序象徵

在證明「光時」口號能夠構成分裂國家的意思之後,法庭著手處理被告的犯罪意念。

判決書列出五點理據,例如認為案發日期、時間、地點明顯不是隨意挑選,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故意選擇在 7 月 1 日行動;又例如被告當日與人互傳信息,認為他一直知道有警方檢查線,顯示有預謀違反法律,如果被告不將「光時」理解為港獨,就不需同通信人提及「安全點」的問題⋯⋯

綜上,法庭認定唐英傑充分理解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味,有意圖傳達分裂國家的意味,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法庭裁定,唐英傑案發時帶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犯罪意念,第一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首先接納控方說法,認為《國安法》第 24 條中所提及「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元素,並不代表要實質令他人嚴重受傷——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可」令人嚴重受傷即可,至於是否有人嚴重受傷,屬判刑考慮,並非控罪元素。

判詞詳細分析,說唐英傑當日如何衝過四道警方檢查線(check line),警方多次大叫及指示被告停車,均告無效,因此對警員及路人構成風險。尤其是他轉入謝斐道時,即使有警員近距離向他發射胡椒球槍,被告仍公然無視警告。

辯方曾爭辯,說曾有警員向唐英傑投擲盾牌、令其分心造成以外,法庭就認為沒有證據。辯方爭辯認為被告曾在撞車前煞車,但法庭認為被告無論有否煞車,他都在一輛啡色私家車後方爬頭、繼續駕駛,這注定之後與警員相撞,即是假設電單車當時的時速為 20 公里,對在場警員來說亦不安全。

辯方曾爭辯,認為被告曾在交通燈前停車,以及帶有急救物資,這都不是恐怖份子所為。法庭認為要綜合當日整體行為,又說辯方的說法猶如指恐怖分子施襲是有一套標準程序可依,但實際上恐怖分子為融入社區,可表現得與正常人無異。

於是,綜合而言,法庭認為被告當日的駕駛行為,無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涉及對人使用嚴重暴力,加上警隊是法律與秩序的象徵,被告行為顯示他意圖衝擊法治,令公眾擔心自身安全。加上法庭認定辯方不爭議「光時」口號可傳到分裂意圖,法官肯定,被告的意圖是要引起公眾對「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這一政治訴求的關注,對公眾造成威嚇,是為實現其政治主張,意圖打壓或遏止不支持其政治主張的公眾。

法庭裁定,唐英傑「恐怖活動罪」罪成。

這一切法律程序,顯得井井有條,合乎現有的法律。不設陪審團,按香港法律,確實可以由律政司決定;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審訊國安法案件,按照一套外來的、非植根於普通法傳統的國安法,確實符合規定;按照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確實不需要使用武力亦可屬犯罪。

一切的一切,都「合法」。

散庭後,早前大步踏過記者放在地上的「排隊紙」的西裝警察隊列,又再出現。這一次他們中間夾著兩位律政司檢控官,一行人快速走入電梯。到樓下,檢控官迅速上車,消失在視線裏。


【唐英傑案】「光復香港」等同「推翻政權」? 北一女《光復青春》這樣唱

2021-07-12

【唐英傑案】「光復香港」等同「推翻政權」?    北一女《光復青春》這樣唱 首宗國安法案件周一(12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三罪。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周一(12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教授李詠怡在庭上就「光復」一詞的釋義與控方交鋒。她指,香港從來不是獨立政權,「何來『取回』(reclaim)主權?」(文海欣/胡凱文 報道)

首宗《國安法》案件審訊的討論焦點,仍然是「光復」一詞的解讀。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辯方專家證人身份,接受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盤問時,被問到根據牛津字典等多個解釋,「光復」有某人或某國擺脫控制並獲取自由的意思,那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否帶政治動機?李詠怡不同意。

李詠怡認為,有示威者在光復行動中揮動港英時期的「龍獅旗幟」,估計是他們不滿當時的社會狀況,希望回復至殖民時期的生活方式或社會秩序,並非要求恢復殖民統治及香港獨立。

周天行又問道,如果有香港人揚言要「取回主權」,是否等同推翻香港政權,李詠怡就認為這是一個混淆的說法,因為她認同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即從來不是一個擁有自我主權的國家,因此不可能「取回」主權。她說,「如果你不曾擁有,怎樣取回? 你可以聲稱取得,但不是取回。(you can claim but not reclaim)」

案件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1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警員。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1項恐怖活動罪,以及1項屬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就在「光復」一詞在香港引起爭議之際,對岸的台灣,最近一段含「光復」字眼的音樂成為熱話。事緣於1904年創校的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其中一座有88年歷史的建築「光復樓」設備已經十分老舊,多位音樂人校友合力製作《光復青春》的籌款音樂影片日前首播。創作者表示希望喚回全球各地校友對「光復樓」的回憶,勿忘年青春時期的初衷,並支持「光復樓」的整修工程。《光復青春》的討論甚至出現在大陸的新浪微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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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後悔求輕判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被告求情 稱後悔求輕判

·2 分鐘 (閱讀時間)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香港高等法院前天裁定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唐英傑今早透過代表律師求情,表示感到後悔,請求輕判;法官預定明天判刑。

綜合本地媒體的報導,高等法院法官今早處理了被告的求情。

據報導,被告的律師在庭上求情說,在煽動分裂國家罪方面,唐英傑干犯的情節較輕微,並無證據顯示有任何人受影響。

至於恐怖活動罪,他說,法庭的裁決理由書並無指出,被告是刻意襲擊警員;被告的行為是魯莽,但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律師又指出,唐英傑感到後悔,還押期間修讀英語及管理課程,希望服刑後可以工作;又指唐英傑已重覆向警察致歉,而其生活已嚴重受影響,希望法庭輕判。

去年7月1日,港島有「反送中」運動遊行及示威,24歲嫌犯唐英傑當天騎著機車在灣仔街道衝向戒備的防暴警察,機車插上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

這起事件造成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攔下並逮捕。

警方隨後起訴唐英傑3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高等法院前天裁定唐英傑前兩項罪名成立,這也是本地法院宣判的首宗國安法案。

由於香港主要實行英國的普通法,因此,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一直備受關注,因為它可能成為其他同類案件參考的判例,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泛民主派重要人物的官司。(編輯:張淑伶)1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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