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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錫成山-林錫山

錫,是貴金屬的一種~~不過相對於銀,還要便宜很多

林錫山(1962年3月17日-),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物,曾代表中國國民黨在彰化縣選區當選為第一屆第六次增額立法委員及第二、三屆立法委員。


























一看到八字,本命木氣成黨,就直覺出事一定是走金運。
果不其然,大運47-56戊申,申為金。戊為土。
命主甲寅,申對衝寅,被斷木根。
正印癸水,原可生命主木,主貴人。
大運戊土,一剋,貴人自顧不暇~~

《滴天髓‧天干論》: 「甲木參天,脫胎要火,春不容金,秋不容土。」

命主甲木,於17-46脫胎,好運三十年。
問題是八字明明該用火,偏偏以錫為名。
取名者以五行強弱,希望以金抑制木氣,偏偏衰小時,反而斷根了 
春不容金,竟以錫為名,那就無地自容了  

---以上寫於2016年----

走偏財運出事

偏財不是人人可走啊 

2016丙申年出事~實際是2015年乙未貪污


後記:在民國102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1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8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3302萬8845元....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監察院今天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因故意隱匿財產而不實申報、財產異常增加,遭監察院開罰,合計新台幣366萬5000元。
林錫山在立法院秘書長任內,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涉收賄、洗錢等多項罪名,其中10罪判刑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已入監服刑。
監察院今天公布第172期廉政專刊,其中109年10月到12月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中,有2筆是對林錫山的裁罰。
監察院指出,林錫山應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但申報104年12月28日財產,就應申報的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以他人名義持有的存款11筆、股票12筆、事業投資1筆。
經核林錫山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處134萬元罰鍰。
監察院表示,林錫山在104年12月28日查復的財產,較103年12月19日查復的財產,增加超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4年全年所得總額一倍以上,涉有異常增加,經核林錫山所述增加財產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處232萬5000元罰鍰。
另外,在109年12月公布的第168期廉政專刊中,監察院也曾以相同理由分別裁罰林錫山300萬元、400萬元,但當時是針對103年度,這次裁罰則是針對104年。
林錫山因財產申報不實,至少已遭罰逾千萬元。

林錫山隱匿漏報財產3302萬挨罰 興訟敗訴

·2 分鐘 (閱讀時間)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3302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340萬元,林不服,主張沒給充分說明機會。法院認定林錫山雖因案遭押仍有6個月時間足夠申辯,監院開罰有理,判林錫山敗訴。

刑事部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發回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林錫山於108年7月間已報到入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錫山原本為立法院秘書長,為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在民國102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1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8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3302萬8845元。

監察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對林錫山開罰340萬元。林錫山不服而打行政訴訟,主張監察院原處分未踐行使他充分說明及漏報金額應剔除2家公司的存款及股票。

法院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

法院指出,監察院當時要求林錫山說明時,林錫山正因案遭羈押,考量若等林錫山釋放恐逾裁處權時效。法院調查,林錫山遭羈押並未遭禁止接見通信,與監察院相關往來函文均經台北看守所轉交,申辯時間長達約6個月,所陳述意見的證據資料,林錫山掌握在手中,應有足夠時間及資源夠申辯,因此林錫山主張無理由。

法院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他在刑事收賄案件於檢警偵查中供訴,他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人帳戶,他為這2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監察院因此認為他隱匿漏報而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可上訴。(編輯:唐聲揚)1100822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 (1990 年–1999 年)

 

1999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擔任立法院秘書長[4],前後長達近17年,為立法院在台灣全面改選後任期最久的一位。

爭議與官司

林錫山的財產申報資料被監察院抽查發現涉嫌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規定而被調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被判申誡。[5]

  • 2016年1月20日,林錫山因涉嫌護航網遠科技公司取得兩億多元標案,再透過白手套索取上千萬元回扣,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經檢察官訊後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6][7]
  • 2016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聲請延長羈押林錫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 2016年5月2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2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將林錫山提起公訴,請法院審酌被告林錫山身為中央民意機關幕僚長,官居要職,本應廉潔自守,竟濫用其決策立院資訊採購案之機會上下其手,從中索取回扣收受賄賂,所為敗壞官箴,不僅嚴重影響正當廠商參標意願,而立院資訊採購之招標、履約之品質亦令人憂慮。再者,其規避誠實申報財產義務及逃避偵查機關對其財產來源之追查,未據實說明之可疑財產金額巨大,不但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之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義務而使之形同具文,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高階政務官廉潔性之信賴,應請從重量刑,以正官箴,並儆效尤。然被告林錫山業於偵查中坦承收取現金回扣等事實,就收受回扣部分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台幣3950萬元,足認其尚有悔意,就此部分請審酌被告林錫山犯罪情狀、動機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予宣告禠奪公權。移審法院後,5月3日凌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禁見。2018年2月9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收受回扣、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林錫山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與不明財產均沒收,洗錢部分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8]
  • 2018年3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公務員收取回扣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改判林錫山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新台幣2.4億元。
  • 2018年12月24日,監察院以9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彈劾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 2019年7月11日,最高法院撤銷「憑證更新案」收賄新台幣300萬元的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7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駁回上訴,林錫山共判刑36年,再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也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最高法院指出,因為原判決針對「憑證更新案」對林錫山、陳露生有利證據調查未盡,認定稍嫌速斷,因此撤銷此部分,發回更審。
  • 2019年7月19日,林錫山前往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報到,開始入監服刑。[9]
  • 2019年9月2日,高等法院裁定林錫山應執行13年徒刑。

 

立院採購案涉嫌收賄「判關13年8月」 前祕書長林錫山今獲假釋出監
周刊王CTWANT |中國時報陳志賢
2024年5月14日 週二 下午8:48
(圖/法務部)
(圖/法務部)

[周刊王CTWANT] 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被控以洩漏標案、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收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法務部矯正署9日核准假釋,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林錫山今天傍晚從明德外役監出獄。

林錫山被控收賄入監服刑,另案再判刑4年8月定讞。由於林錫山先前因10罪判刑13年確定,檢察官聲請11罪定執行刑,法院後來裁定執行13年8月。

判決指出,林錫山擔任立法院祕書長期間,主導立院多起電腦軟硬體設備招標案,2012年初找上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向他表示「去年做得不錯喔,借我300萬可以吧?」李為取得其他標案,從2012年至2015年元月,分8次給林錫山回扣3950萬元。

林錫山為助網遠取得標案,透過立法院資訊處長陳露生、親信陳亮吟等人探詢網遠意見,量身打造標案,或以洩漏招標規格等綁標方式,助網遠取得立院24件資訊系統標案,總金額2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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